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被告 彭聖祥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5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2年12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朱鈴玉

通譯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28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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