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79號

原告 楊文泉

被告 林雯娟

吳金芳

伍逸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以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34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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