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國字第1號
原 告 陳儀澤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
葉永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按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
據繳納裁判費3,200元,惟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追加請求被告給
付300,000元,及按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變更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應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3,200元後,尚應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曾吉雄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