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4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於民國96年
10月15日遺失,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12月12日之臺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5張,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1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12月12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時報,迄今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催字第1112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靜慧┌──────────────────────────────────────────────────┐│附表:99年度除字第64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46078│股票│1│3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65146│股票│1│3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B7609│股票│1│60│││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B5956│股票│1│67│││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66277│股票│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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