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童涼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瓊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廖童涼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6,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趙彥強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凌浚兼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