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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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童涼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瓊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2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趙彥強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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