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07號原告 鄭智銘 住新北市○○區○○路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呂昀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智正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元費用,尚欠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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