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80號原告德譽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巫清誥 上列原告因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起訴之聲明。查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暨其代表人(即應提出記載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林奇宏 《局長》暨機關地址之起訴狀),亦未記載訴之聲明等,請自行參考所提供附件所示空白書狀範例或查詢本院網站提供之書狀例稿後,另提出合於上開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