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26號原告 傅富蘭 住臺北市○○區○○○路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李惠如 律師
曾育軒 被告 陳清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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