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陳慧錚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複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吳英世 局長訴訟代理人 周靜資
張獻聰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凃瓔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