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二號),經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張益銘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