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乃遲至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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