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葉孫田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 葉清欽 等13人間請求給付會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5萬032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22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
段○○○號)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2281元;若逾期未
繳者,將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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