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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