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總統輔網路中心之負責人,明知未得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崗公司)之授權,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在上址之電腦十三臺硬碟中,重製灌入松崗公司登記著作權之「戰利時空之絕對武力」,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二十元之代價,供不特定人把玩圖利。嗣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晚間七時四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松崗公司告訴被告甲○○為警查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松崗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