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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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七號
被告乙○○具保人丙○○右被告因毒品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仕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