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0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被 告 趙偉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雖設於桃園市八德區,惟現於法務部矯
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於本院個資卷可參,又
原告聲請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所在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審酌被告既於上開監所服刑,為使被告
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及避免長途提解人犯之勞費與人犯戒
護安全考量,末考量本件為請求新臺幣41,157元之小額訴訟
程序,如耗費當事人提解費用,其程序之不利益顯與實體利
益不相當,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始為妥
適。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2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