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城小字第18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陳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
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補充「被告應給付原告違約金新臺幣1,150
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年10月29日判決,僅係針對本金
及利息所為之判決,惟就違約金部分,原裁判有脫漏,經原
告聲請,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金城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