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聲字第115號
抗 告 人 德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文林 (LYVANLAM)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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