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877號
原 告 王雪雲
訴訟代理人 張雅柔
被 告 張陽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依本院108年6月13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自108
年6月1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見卷第39頁),依民事
訴訟法第174條第2項規定,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
止、終結以前當然停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