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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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98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李炤毅 被告 程達 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錦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3,9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程達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程達公司)於民國108年11月2
7日邀同被告羅錦仁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新北市政府創新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自訂約後一次撥貸,借用期限5年,自108年12月27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7日攤還本息;詎程達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僅清償至112年1月27日,帳號000000000000僅清償至111年12月27日,二筆貸款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應計利息及違約金(附表中違約金部分經本院酌減最高以收取9期為限,詳後述)。
㈡依放款借據第5條第1項約定,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另該筆貸款於112年3月20日轉列催收款項,依放款借據第
4條、第5條約定,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借款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息1.47%),個別加碼年率1.45%再加年率1%即年率3.92%(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内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㈢再依放款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債務人對其所負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主張本筆借款視同全部到期;羅錦仁為連帶保證人就程達公司所負之全部債務並無先訴抗辯權,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程達公司、羅錦仁應連帶給付原告593,9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附表中違約金部分經本院酌減最高以收取9期為限)及程序費用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被告未依約定清償債務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放款全部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利率資料表、戶籍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0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被告自認上開事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違約金部分,按金融機構約定收取違約金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按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照,審酌前開按期計收違約金最連續收取期數之限制,及目前利率水準、社會經濟狀況等情,本院認為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應以最高連續收取9期(每月為1期)為限,逾此數額部分即屬過高,爰依民法第
252條規定酌減之。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表:
帳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00000000000057,113自112年1月27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2.92%自112年2月28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按左列利息10%計算。自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3.92%自112年3月20日起至112年8月27日止,按左列利息10%計算。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息20%計算,最高以收取9期為限。000000000000536,870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2.92%自112年1月28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按左列利息10%計算。自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息計算。3.92%自112年3月20日起至112年7月27日止,按左列利息10%計算。自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息20%計算,最高以收取9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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