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宜樫 被告合建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1368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被訴加重誹謗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不受理在案,有本院94年度易字第1368號判決書
1份在卷可稽,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