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6年
4月2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361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8月6日確定;又受刑人於96年5月23日,另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404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9月3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