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間起至同年2月13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沙簡字第33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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