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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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保險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聲請人己○○
巷40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98年度保險調字第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陳燁真書記官陳蓮茹調解委員戊○○調解委員許志明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張照堂律師相對人代理人乙○○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7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
二、兩造同意自本調解成立之日起終止保險單號碼QB081HM7之保險契約。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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