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89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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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8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90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9年7月1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89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抗告之裁判費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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