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2號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戴見草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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