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陳國曉
被   告  謝劉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578-1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5/100,移轉登記予原告
所有。」(見本院卷第3頁)。經查,系爭577地號、578-1地
號土地於民國107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1,659元、3,000元、面積則各為2007.23平方公尺、
55.73平方公尺,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可佐(見本院卷第21-24
頁),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486元【計算式:(16
592007.23)+(55.733000)5/100=17486,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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