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98號
原 告 邱滿嬌
被 告 劉星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本票金額,即新台幣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