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98號
原   告  邱滿嬌
被   告  劉星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本票金額,即新台幣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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