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明壽 核發支付命
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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