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405號
原 告 李世元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
被 告 郭庭佑
郭來萬
周靖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07年3月29日上午11時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