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93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邵芷
葳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5號),惟上開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5,89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