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81號
原   告  陳美美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所有被告姓名及住居所等資料。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及該房屋所坐落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查報上開房屋最近1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以供本院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上開房屋現況照片數張供參。
 ㈢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 簡福廣 及其之全體繼承人
  即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被繼承
  人簡福廣之繼承系統表後,補正本件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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