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鳳小字第904號
原 告 廣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娉薰
訴訟代理人 陳建璋
被 告 歐鈺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3月16日下午5時在本院鳳山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季杏
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