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七號
原告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丁○○
己○○被告丙○○被告戊○○被告甲○被告乙○○被告辛○○被告庚○○複代理人壬○○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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