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七一號
原告丙○○複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嫈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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