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五一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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