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林孟皇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書記官林秀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林孟皇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