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李麗霞 律師被告甲○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複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家事法庭法官匡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