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一五號
原告甲○○
丁○○戊○○法定代理人己○○複代理人庚○○被告衛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繼德 被告乙○○訴訟代理人辛○○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又被告衛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如於起訴後法定代理人已有更易,請原告或被告衛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斟酌有無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