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雍正
陳慧錚許乃丹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柯盛益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進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