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蔡忠憲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年六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