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0年度花勞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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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花勞小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淑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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