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林簡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王芸臻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佩玲
被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炎山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官陳淑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萬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