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金線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村宮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政彬 即新加記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參萬捌仟捌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參仟參佰捌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參仟參佰肆拾參元及郵票拾份(每
份參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