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九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甲○○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