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九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甲○○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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