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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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勝部分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十七時許駕駛車號00-000
0號自小客車,在屏東光春圓環,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與原告所承保由 葉寶齡 所
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該被保險人向原告申請處理,已由原告依
約修復返還,計支出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九千八百零四元,並依保險法第五
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取得代位請求權,為此狀請被告賠償如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
。被告則以:被告承認有過失肇事,但系爭車輛損害並未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