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秩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聲字第17號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唐金蘭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萬華分局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警華分刑字
第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唐金蘭於民國105年10月6日13時20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住處,意圖
營利,提供場所供賭客 金慶淑 、曾 劉麗珠陳淑慎孟洋生
董玉梅白明莉柯玉榮 等人打麻將,其本身亦參與賭博
。經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員警持本院105
年聲搜字第1417號搜索票前往現場當場查獲,異議人及上開
賭客對聚賭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扣得賭具、抽頭金、賭資等
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
(下同)4,5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雖於上揭時、地有打麻將,但純
屬親友間在自家娛樂消遣以怡情,且並無帳冊、監視器等物
,並非職業賭博場所,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本法第84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
所而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已有明文
規範。經查,異議人於警詢自承其於上開時、地,提供麻將
等賭具,供金慶淑、 曾劉麗珠 、陳淑慎、孟洋生、董玉梅、
白明莉及柯玉榮等人打麻將,其本身亦參與打麻將,1底100
元、1台20元、1局4圈,抽頭金是交予其等情,核與證人金
慶淑、曾劉麗珠、陳淑慎、孟洋生、董玉梅、白明莉、柯玉
榮均證稱:其等有參與賭玩麻將,1底100元、1台20元,每
家抽頭250元,抽頭金是交給異議人等語相符,並有扣案賭
資、麻將、骰子、牌尺、塑膠籌碼可證,此部分事實堪可認
定。異議人既已自承上開事實,佐以上開證人與異議人間均
無仇怨,衡情當無誣構陷害異議人之理,其等均證稱確有於
上開時間、地點賭博,並交付抽頭金予異議人營利之事實,
則異議人於前揭時、地確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
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之行為,洵堪認定。異議人上開雖
辯以:當場並無帳冊、監視器等物,非職業賭博場所云云,
仍無礙上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
條之規定,處異議人4,500元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
人以前揭情詞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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