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9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6月2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