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梓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梓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
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陸壹壹公克、零點陸參貳貳公克、零點肆貳
陸壹公克、及零點陸壹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
球管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各為0.0611
公克、0.6322公克、0.4261公克及0.6144公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
之玻璃球管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力股
107年度毒偵字第353號
被告李梓銑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梓銑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103年4月1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於同年月21日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3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又因施用毒品、持有毒品、妨害公
務、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
月、10月、4月、4月確定,嗣經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11月確定,甫於106年10月11日假釋期滿,其未執行
之刑,以已執行論。詎猶未知戒絕毒癮,於前述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106年12月26日19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加熱而吸其
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
12月29日1時20分許,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行經臺中市清水區鰲峰路與槺榔一街之交岔路口處時,為
警盤檢後執行同意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集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分別淨重0.0637公克、0.6409公克、
0.4295公克、0.6177公克),以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用之玻
璃球管1支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臚列如下:
(一)被告李梓銑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確有上
揭持有並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分別驗餘淨重0.06
11公克、0.6322公克、0.4261公克、0.6144公克):佐證
被告施用並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三)扣案玻璃球管1支:佐證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四)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驗書1紙:扣案透明結晶4小包,分別淨重0.0637公
克、0.6409公克、0.4295公克、0.6177公克,經送檢驗結
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驗餘淨重0.06
11公克、0.6322公克、0.4261公克、0.6144公克,佐證被
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
對照表1紙:查獲員警所採集編號第I106496號尿液檢體,
確係被告所排放,屬被告身體之代謝物。
(六)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2月9日所出具編號0000000
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被告為警所採集編號第I0
00000號尿液檢體,經送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與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佐證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七)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
正簡表各1份:佐證被告曾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本案
為釋放後5年內再犯之案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被告雖於警詢陳稱毒品來源為綽號「 楊楊 」之
男子,然未提供具體資料已進行偵查,是本案並無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後段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檢察官卓俊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柯芷涵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